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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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水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富蕴分公司 新疆得一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水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富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水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富蕴分公司与新疆水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给付工程款及质保金630,576.28元,并支付利息,工程款利息以499,178.52为基数,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质保金利息以131,397.76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78.27元,由被告新疆水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富蕴分公司、新疆水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105.76元,由原告***负担2972.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