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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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禄丰新立钛业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人民币1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禄丰新立钛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21元,由被告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