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丛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丛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租金84326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843262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548元,减半收取6774元,由被告四川丛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