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宁市鲁星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济宁瑞宏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济宁市鲁星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借款本金850万元及利息260002.25元(截止至2020年3月10日),合计8760002.25元;并继续支付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按年利率7.047%计算)。

二、被告济宁市鲁星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三、被告济宁瑞宏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所确认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中任何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济宁市鲁星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260元,减半收取计3663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3
发布日期 20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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