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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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50696.75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12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2014年1月25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及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0696.75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56元,依法减半收取8028元,由被告***、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