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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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浙江伊美薄膜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百思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伊美薄膜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五日内,对借款人浙江百思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应给付给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9292970.7元 及利息142943.22元、复利214860.98元、罚息4592764.19元 3(已计算至2020年3月12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 完毕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5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 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