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优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杭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优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咨询费人民币204846.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优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滞纳金人民币25011.79元(暂算至2019年11月25日,此后以未付的上述第一项咨询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付清咨询费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杭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优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分销佣金人民币170705.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杭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优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上述第三项分销佣金之日以未付的上述第三项分销佣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浙江优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8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93.50,由原告浙江优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39.50元,被告杭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65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816元,由原告浙江优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93元,被告杭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523元。 原告浙江优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