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溪泓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华昌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民初3290号 原告:辽宁华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爱昌。 被告: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伟廷。 诉讼代表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本溪泓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湘宁,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华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本溪泓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2019年11月19日,原告辽宁华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公司员工颜群出庭应诉。但经本院核查,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群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实其为公司的员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院认定颜群并无代理原告出庭应诉的资格。故原告辽宁华昌混凝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辽宁华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1858元,减半收取计25929元,由原告辽宁华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光辉 审判员王真铮 人民陪审员孟繁英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徐鹏宇 书记员刘子涵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