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喀左众发建筑机械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 喀左众发建筑机械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6,5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 喀左众发建筑机械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6,500元的利息(起止时间从2018年11月17日至实际给付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3元,原告自行承担2,703元,被告***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