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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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番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2014年11月17日和2014年12月1日签订的关于租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绿景西路北侧美居建材城10#商业楼首层自编29-30号商铺的两份《商铺租赁合同(正本)》为无效合同; 二、被告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番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租赁保证金543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番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72元,由被告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番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负担579元,由原告***负担45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