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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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壮王肥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建龙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铜陵壮王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建龙支行借款本金156768.87元。 二、被告***、***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建龙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3元,减半收取1851.5元,保全费1395元,由被告铜陵壮王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