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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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华商置业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20993元及延迟履行利息(延迟履行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2月29日始至2018年2月28日以1883495.75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3月1日起以2320993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华商置业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案鉴定费144223.95元;

三、被告江苏华商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华商置业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800元,由原告***负担13500元,被告江苏华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300元(被告江苏华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10×××7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7-27
发布日期 20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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