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舟山市新诚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舟山市新诚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金晓购房款2069100元,并赔偿原告从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20691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损失; 二、驳回原告金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75元,减半收取11737.50元,由被告舟山市新诚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