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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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金港特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99万元、利息700580.29元(截至2018年9月18日,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复利,按年利率6.786%计算); 二、被告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金港特钢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向原告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63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3234元,由被告江苏金港特钢有限公司负担,并由被告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