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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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空港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借款本金175450.17元及截至2018年6月21日的利息2019.95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分别以借款本金175500.17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以借款本金175450.17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罚息利率年利率4.459%(3.43%×1.3倍)计算的利息(如遇基准利率调整,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计算);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以利息2019.9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2日起,按照罚息利率年利率4.459%(3.43%×1.3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复利(如遇基准利率调整,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计算);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有权对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济南市高新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济房权证高字第XXX号;房屋他项权利证号:济房他证高字第XXX号)申请法院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