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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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山东信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35万元及截至2018年5月20日的期内正常利息31765.63元、逾期利息9529.69元; 二、限山东信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53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罚息利率月利率10.6875‰(7.125‰×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在最高额8025000元范围内对上述一至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信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在最高额8025000元范围内对上述一至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信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五、***在最高额8025000元范围内对上述一至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信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六、济南厦控电器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在最高额8025000元范围内对上述一至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信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七、***在最高额8025000元范围内对上述一至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信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八、***在最高额8025000元范围内对上述一至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信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九、驳回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39元,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信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济南厦控电器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