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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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1301076.59元,利息2755102.08元(暂计至2019年8月6日,自2019年8月7日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以本金41301076.5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逾期利息、以2707515.0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复利); 二、被告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148500元; 三、被告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556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733元,由被告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78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