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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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肥东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93766元,扣除已付10000元,尚应支付8376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其他损失25019.9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履行方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向原告***支付98785.96元;向被告***支付其垫付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38元,减半收取为15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