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佛山市南海奇峰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世纪东方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世纪东方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841002.24元及违约金(以每月32346.24元为本金,自欠费当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分段累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世纪东方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7298元,由原告佛山市世纪东方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3元,被告***负担71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