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佛山市南海奇峰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世纪东方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世纪东方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841002.24元及违约金(以每月32346.24元为本金,自欠费当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分段累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世纪东方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7298元,由原告佛山市世纪东方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3元,被告***负担71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8
发布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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