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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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耐斯特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鸣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驰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潼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申请人***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街道X大道X号X房屋、X停车用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二、将被申请人***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大道西段X号X房屋、XX大道西段XX号XX停车用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三、将被申请人***位于重庆市潼南区X街道办事处X路X号X房屋、XX街道办事处XX大道XX号XX房屋共2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四、将被申请人***位于重庆市潼南区X街道办事处X大道X号X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五、将被申请人***位于重庆市潼南区XXX街道办事处XXX路XX号XXX房屋、XX街道办事处XX街XX号房屋、X街道X路X号房屋共3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六、将被申请人重庆耐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潼南区X街道办事处X大道X号职工倒班楼、XX号XX号车间、XXX号XXX号车间共3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4-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