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六一八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鲲鹏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深圳市六一八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鲲鹏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计人民币8826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88260元为本金,起止日期为2019年1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6元,保全费90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六一八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已发生的公告费及判决后可能产生的后续公告送达费用,由原告预交,原告可在申请执行时一并凭单主张,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30
发布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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