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四川省宗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东莞松山湖金融谷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鹏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一四川省宗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南鹏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837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货款人民币145240元的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算,货款人民币41140元的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算,其中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均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南鹏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一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22元,由被告一四川省宗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18
发布日期 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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