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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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润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金尺房地产测绘服务有限公司 佛山市龙光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深圳市润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卢栋华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卢栋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深圳市润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支付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北路41号八座2503房的装修款29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装修总价款420840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1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款项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被告深圳市润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3806元,由原告卢栋华负担。反诉费3080元,由原告卢栋华负担2781元,被告深圳市润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2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