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黑龙江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延寿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借款本金1500000元,自2016年11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完毕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