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中鼎集成技术有限公司 吉林泉德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德惠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德惠市鑫德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吉林泉德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无锡中鼎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价款2672109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6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以52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以79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以105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以13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以158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以184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以211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以237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以26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以2672109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均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德惠市鑫德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结欠无锡中鼎集成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抽逃注册资金7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54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80405元,由泉德公司、鑫德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8-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