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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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 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借款本金4925万元,利息1069350.17元(至2019年4月21日),并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925万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复利及罚息; 二、被告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的给付义务各在2.2亿元的范围内负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3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