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垫江营销服务部
重庆广泰运输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因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造成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101237.71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垫江营销服务部在渝G×××××号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中予以赔偿,不足部分91237.71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垫江营销服务部在渝G×××××号机动车100万元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54742.63元,由被告重庆广泰运输有限公司赔偿9123.77元,原告***自行负担27371.31;

二、原告***因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造成的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16591.18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垫江营销服务部在渝G×××××号机动车交强险伤残死亡赔偿限额110000元中予以赔偿,不足部分206591.18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垫江营销服务部在渝G×××××号机动车100万元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3954.71元,由被告重庆广泰运输有限公司赔偿20659.12元,原告***自行负担61977.35;

三、由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5767.15元;

四、被告***和被告重庆广泰运输有限公司对以上赔偿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五、鉴定费4650元,由被告***承担3255元,原告***自行负担1395元;再次鉴定费2400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垫江营销服务部承担1680元,原告***自行负担720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81元,由被告***承担4677元,原告***自行负担2004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赔付义务时直接支付给原告***。

以上各项,因诉前被告***已向原告***垫付了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计50271.67元;案件受理费6681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应承担4677元;相互品抵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垫江营销服务部在履行赔付义务时,直接支付原告***291187.71元(10000+54742.63+110000+123954.71+9123.77+20659.12+5767.15+3255+4677-720-50271.67);支付被告***6789.63元(50271.67-9123.77-20659.12-5767.15-3255-4677)。

上述债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2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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