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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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长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依然浩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昌辉不锈钢经营部、重庆耀途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新科启东工贸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万元; 二、被告重庆长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依然浩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昌辉不锈钢经营部、重庆耀途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新科启东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未付款项1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被告重庆长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依然浩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昌辉不锈钢经营部、重庆耀途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