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80000.00元,正常利息11735.22元,逾期利息6403.95元,本息合计198139.17元。(自2019年5月7日起,利息、罚息延续计算至本金全部履行完毕时为止);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2.00元,减半收取2131.00元,由***、***、***、***负担。此款原告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垫付,五被告在给付上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