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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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达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大连金顺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翁牛特旗鸿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赤峰鸿宇工业制造有限公司 大连鸿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金达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借款本金2461590.45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其中截至2017年11月19日,已经产生利息3948.87、罚息604884.38元,复利796.2元;自2017年11月20日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付)。 二、被告大连鸿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赤峰鸿宇工业制造有限公司、翁牛特旗鸿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对前述判项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6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金达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大连金顺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鸿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赤峰鸿宇工业制造有限公司、翁牛特旗鸿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