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州天马新能源有限公司
诸暨市枫立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中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常州天马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诸暨市枫立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22429.4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2429.44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2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人民币2502元,由被告常州天马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9
发布日期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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