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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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天马新能源有限公司 诸暨市枫立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中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常州天马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诸暨市枫立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22429.4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2429.44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2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人民币2502元,由被告常州天马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