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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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市侨兴纸业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温州福瑞达印务有限公司 温州市德意印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304执234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 负责人傅林。 被执行人温州福瑞达印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市侨兴纸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林加来。 被执行人温州市德意印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04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温州福瑞达印务有限公司、温州市侨兴纸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德意印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温州福瑞达印务有限公司、温州市侨兴纸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德意印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福瑞达印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8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市侨兴纸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德意印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执行员包关克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陈程辉 |
| 裁判日期 | 2019-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