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山市河马鲜生超市有限公司 中山市广浩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山市普乐方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河马鲜生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普乐方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2月至同年5月期间的租金为149732元及违约金[分段计算:分别从2019年2月至同年5月的1日起,以每月租金374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市河马鲜生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普乐方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22377元及违约金[分段计算:分别从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的6日起,以当月所欠物业管理费为基数(其中,2018年8月至同年11月、2019年6月物业管理费为7198.7元,其余月份均为14397.4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4元,减半收取301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