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吕梁有限公司
河南兰达商贸有限公司
三门峡永龙精煤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渑池县人民法院(2019)豫1221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改判被上诉人李长青对渑池县人民法院(2019)豫1221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13572元,由三门峡永龙精煤有限公司负担5234元,河南兰达商贸有限公司、李长青负担83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953元,由三门峡永龙精煤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5-27
发布日期 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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