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吕梁有限公司 河南兰达商贸有限公司 三门峡永龙精煤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渑池县人民法院(2019)豫1221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改判被上诉人李长青对渑池县人民法院(2019)豫1221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13572元,由三门峡永龙精煤有限公司负担5234元,河南兰达商贸有限公司、李长青负担83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953元,由三门峡永龙精煤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