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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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华龙村大酒店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 恩施龙家公园有限公司 恩施市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恩施市华龙村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利息计付的利率标准如下:2017年6月13日之前按双方所签合同约定计付,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原告超出此范围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被告恩施市华龙村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律师费人民币1.5万元。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对被告恩施龙家公园有限公司所抵押位于恩施市东风大道351号的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恩施国用(2009)第××号,房产证号恩施房权证恩施市第20112042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鄂(2016)恩施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0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原告对被告***所抵押位于恩施市东风大道55号的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恩施国用(2004)第××号,房产证号:恩施房权证恩施市第20101004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鄂(2016)恩施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0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对被告恩施市华龙村大酒店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贷款本息偿还和律师费支付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被告履行担保责任实际偿还和支付款项后,有权向被告恩施市华龙村大酒店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恩施市农业银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17×××4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进行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由被告恩施市华龙村大酒店、恩施龙家公园有限公司、***连带缴纳。本判决书在送达中如需进行公告,公告费用由造成公告原告的一方当事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