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绍兴锦尚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应支付原告***车辆修理费、拖车费计人民币18445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70元,依法减半收取2335元,由原告***负担335元,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担2000元;重新鉴定费用10820元,由原告***负担1600元,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担9220元(已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5
发布日期 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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