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中车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公司货款45281816元;

二、被告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45281816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

三、被告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全保单费40053.94元;

四、驳回原告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13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97137元,由被告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承担276337元;由原告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0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7
发布日期 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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