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同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同心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同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利息67.97元,并按照年利率8.7%的标准支付利息(自2019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