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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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 四川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被告四川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为原告***办理位于叙永县叙永镇盐店口东来国际大厦12层7号住宅的不动产权证; 二、被告四川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被告四川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交付位于叙永县商业服务房(门市)并为原告***办理该商业服务房(门市)不动产权证; 三、被告四川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被告四川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交付上述第二条确定的商业服务房(门市)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门市面积差价,该差价计算公式为(按附件一标示数据计算的面积-实际交付门市的套内面积)×12600元/㎡; 四、被告四川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被告四川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迟延办理上述第一、二条所涉及的不动产权证的违约金(违约金从2016年1月1日起,按每月1500元计算至为原理办理完前述不动产权证时止);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23.5元,由原告***负担1323.5元,被告四川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被告四川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