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米公支行
襄阳正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米公支行向被申请人襄阳正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为其缴纳的房地产税滞纳金、罚款843888.19元及利息(从2018年3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843888.1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率计算)。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米公支行向被申请人襄阳正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为其缴纳的房产税滞纳金、罚款76881.71元及利息(从2018年3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76881.7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率计算)。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米公支行向被申请人襄阳正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为其缴纳的印花税滞纳金、罚款15241.9元及利息(从2018年3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5241.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率计算)。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冻结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米公支行向被申请人襄阳正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为其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鉴证费25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3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率计算)。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3-25
发布日期 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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