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润都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至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润都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已于2019年8月31日解除;

二、被告山东润都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3241864.07元,待工造成的损失计3837413.17元,合计17079277.24元;

三、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13241864.07元价值范围内对涉案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080.48元,由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1628元,由被告山东润都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4452.4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润都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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