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久通盛商贸有限公司 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硕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久通盛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57400元及利息(以457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17日计算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 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欠的货款457400元及利息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6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722元,由被告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