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吉达本田电梯起重机有限公司 伯恩光学(深圳)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伯恩光学(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吉达本田电梯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签订的杂物梯买卖及安装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货款342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双倍返还杂物梯定金28000元。 本案受理费655元,由被告负担(以上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履行判决时迳行支付给原告)。 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9-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