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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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民特287号 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和平中街1、5、11、13号,广州大道南874-896号(双)的101房,广州大道南和平中街9号、广州大道南872、900、902号的201和301房。 负责人:肖万满。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喜,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萍,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按申请人***撤回申请处理。 本案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0-5-13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