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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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 成都容宇贸易有限公司 成都神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容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12859.33元及利息、违约金(代偿款的资金利息和违约金之和应以312859.3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代偿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在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内履行,则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成都神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实现本判决确定的债权时,对成都容宇贸易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机关设定抵押的成工商崇抵(2015)第142号《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的范围内的机械设备的变现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92元,由成都容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成都神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