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天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岳阳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岳阳市岳阳楼区恒建免烧节能砖厂 岳阳绿洲环保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岳阳绿洲球保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岳阳市市容环境卫生中心签订的《关于城市固体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综合处理协议书》及《关于城市固体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综合处理(合作)补充协议书》; 二、由被告(反诉原告)岳阳市市容环境卫生中心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岳阳绿洲环保开发有限公司投资损失共2572564.4元整(减去已经支付的2354874.55元,环卫中心尚应支付绿洲公司217689.85元); 三、由原告(反诉被告)岳阳绿洲环保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岳阳市市容环境卫生中心出借的56亩土地,土地上的动产由绿洲公司自行搬出; 四、原告(反诉被告)岳阳绿洲环保开发有限公司已向第三人恒建砖厂、兴业公司收取的租金1235000元支付给被告(反诉原告)岳阳市市容环境卫生中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岳阳绿洲环保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岳阳市市容环境卫生中心的其他反诉请求。 以上第二、三、四项限当事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95360元、反诉费38000元、鉴定费80000元,合计213360元,由原告岳阳绿洲环保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8016元,被告岳阳市市容环境卫生中心负担853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