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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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 汉中3201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城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7180.11元。 二、被告***垫付的医疗费21084.81元、护理费1170元、现金2250元,共计24504.81元,由原告***予以返还。 以上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计504元,由被告***负担,本案鉴定费1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