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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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东区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滦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4793.89元。 二、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4793.89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合计11099.6元。 四、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合计11099.6元。 上述一、三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共计15893.49元。上述二、四项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共计15893.49元。 上述赔偿款,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75元,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