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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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利盾房屋修缮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通达分公司 黑龙江雅歌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通达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利盾房屋修缮有限公司工程款106,545.18元; 二、如被告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通达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本判决第一项,则由被告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黑龙江利盾房屋修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8元,减半收取1334元,由被告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通达分公司、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