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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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随县全意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赔偿款9300元。 驳回原告随县全意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于本判决送达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履行完毕。执行款汇入随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开户行:农行随县支行营业部;户名:随县人民法院;账号:17×××2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